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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09-6-17 14: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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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大多数网民支持邓玉娇方。
但也有少数网民反对邓玉娇方,转帖如下:
• 新浪网友:
2009-06-16 16:07:43
这个世界太极端了,DYJ是值得同情的,但法律是法律,不是人情,心智障碍是怎么界定的,可靠吗?可信吗?真实吗?那个当官的当时的行为你用得着你拿刀捅人家而且还捅死他吗,而且当时还有好多人在现场。 当然那当官的真该死,但只是从道义上说而以,从法制的角度不是,捅死人了却一点事没有,这哪门事哦!
• 浪网友:
2009-06-16 16:07:55
这案子绝了!以后估计拿刀的小姐会多了。嫖娼的也不敢那么蛮横了。对于小姐行业来说是一大好事啊!
• 新浪网友:
2009-06-16 17:52:47
杀人不偿命,人人都有性命之虞。
• 新浪网友:
2009-06-16 18:00:10
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太可怕了,我看只是迫于民意才不得这样判,而且还判的如此糟糕
• 新浪网友:
2009-06-16 18:00:26
杀人一点事也没,鼓励大家有仇报仇,有冤报冤,真痛快。
• 新浪网友:
2009-06-16 18:00:43
事情令人发指,但法律一定要公允,应该尊重生命!
• 新浪网友:
2009-06-16 18:59:41
2009-06-16 16:07:43 这个世界太极端了,DYJ是值得同情的,但法律是法律,不是人情,心智障碍是怎么界定的,可靠吗?可信吗?真实吗?那个当官的当时的行为你用得着你拿刀捅人家而且还捅死他吗,而且当时还有好多人在现场。 当然那当官的真该死,但只是从道义上说而以,从法制的角度不是,捅死人了却一点事没有,这哪门事哦!
---------那就让你的姐姐,妹妹,给那些狗官当洗浴妹去吧,
dygjc777:
2009-06-16 16:43:24 广大网友们太不理智了,从深层次的角度讲,还是人治,不是法制,杀了人改判多少就判多少,不能因为关注就释放了,明显那法律当儿戏。客观的说,邓以故意杀人罪该盘3到5年
新浪网友:
2009-06-16 16:50:47 对判决结果强烈不满意,人民又被愚弄了。
dygjc777:
2009-06-16 16:51:23 中国人这是怎么了,不会都这么冲动吧。冷静的思考一下吧。还是人说了算,不是法说了算。杀了人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就行。
新浪网友:
2009-06-16 18:38:46 对方的龌龊行为确实令人愤慨,但请问朱律师对方犯罪行为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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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开始,查找到了几条不同观点的。这个邓丫头初看令人同情,但是内心是个冷酷的杀手。那些被“爱”冲昏了头的愤青竟然在经济低迷时期通过网络语言绑架了法律,变法制为人治,实质是个国家的倒退。
我的基本想法是:你在色情场所工作,挣的也是你老板经营色情获得的钱。而遇到性侵犯的时候采取剥夺人生命的极端暴力行动,这是天理难容的。
现在用“精神病”定性而能豁免,已经给她反省的余地。我也支持。而个别愤青谩骂律师,想获得完全胜利,就有点太不知天高地厚了。
建议愤青去娶这个邓丫头,这样万一你婚后对她作风不端正的时候,她可以帮你“惩戒恶魔”。
• 新浪网友:
2009-06-16 19:40:01
对于这样一个握着尖刀、双手曾沾满别人鲜血的悍妇,有什么值得同情的?我不明白广大网友为何要对这样这个悍妇唱赞歌?直觉告诉我:谁做她的老公,绝对有生命危险,以后不被她杀,就被她废。这个悍女绝对这是个善类!
• 新浪网友:
2009-06-16 19:59:16
这已经是最优结果了,毕竟是死人了呀,能不判刑就不错了,生命权比什么都重要啊,哪怕是贱狗的生命!
• 新浪网友:
2009-06-16 20:01:42
我一点也不觉得这个恶妇有什么值得赞扬的地方,我只觉得她的双手在滴着别人的鲜血,令人恐惧。一般的女人可能连杀鸡的勇气都没有,但这个悍妇居然把别人杀得一死一伤,我不禁要问:这是不是女人?太凶狠了!
• 新浪网友:
2009-06-16 21:58:41
2009-06-16 21:13:29 杀人犯,居然会被释放?这是中国法律的耻辱!这个恶妇在红灯区工作,装什么清纯?如果真的是良家妇女,也绝对不会到那种地方去。这个恶妇一定会一辈子生活在杀人犯的阴影中。不管你是如何的幸运,你终究杀过人,这是无法改变的事实!
邓玉娇的判决是典型的民意强奸法律,邓贵大的错充其量是道德层面的,根本上就谈不上防卫与过当的问题,邓玉娇就是故意杀人,最少也是伤害致死人命,而民众对邓贵大的死丝毫也没有同情心,说白了,民众的这种情绪表面上看是对邓贵大的,实际上是对国家对党的不满情绪的发泄,这正是政府软弱无能的表现。邓玉娇的判决将来就是不法奸人犯罪的由头,试想,如果一个妓女因嫖资发生纠纷,妓女就可以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杀害嫖客,可以正大光明的说是正当防卫,可以说嫖客是在她不愿意的情况下强奸的她,至少有性行为之实呀,因为死无对证,可以任妓女怎么说!邓玉娇还没有性行为或者强奸的条件。邓贵大有错,错在骄横跋扈,当充其量是德性差,罪不致死。况且就当时的情况有很多种方式可以解决问题,而邓玉娇选择了杀人的极端方式,而我们的老百姓却对邓玉娇大唱赞歌,对于一个杀人的罪犯大加同情,按照这样的逻辑,如果有一天,一个人向我吐一口痰,我砍掉他的头,法院也应该判我无罪,因他侮辱我在先。所以我建议每个人都在自己的包里放一把刀,像邓玉娇那样,遇到侮辱和伤害就杀掉对方。这是中国的悲哀,人民的悲哀呀!
红灯区 在我们这个国度里 首先说不存在
谁在逼良为娼 是一小撮混在队伍中的不良人士 即便这女子有这方面嫌疑 人家不从 为何三番两次纠缠 自寻死路
抱歉 法律相关条款 学习不多 望指正
• 新浪网友:
2009-06-16 22:40:58
以后小姐们都可以杀人了!随便杀,理由嘛为民除害!我不知道前面的那么多人内心的世界是什么?如果大家都这样的高风亮节。 我们的国家真有希望!
如果我们每个人做错了一点事情都应该付出生命的代价,我们也太不把自己当人了.
随便说说!
我们都是纯洁的人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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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lrj:
2009-06-16 22:56:08
我个人觉得她应该不属于防卫过当,而是过失杀人!!!!!!中国的法律又一次地失准,原因很简单:因为当事人没有任何的想法会至于她死地!如果是这样的话,任何人都可能至别人于死地,只要她认为对她够成了危险。
• 新浪网友:
2009-06-17 00:49:48
著名法学家马克昌就邓玉娇案答新华社记者问
从事实看,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邓玉娇却用刀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致死,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而难以认定构成正当防卫,而应认定构成防卫过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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