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找回密码
搜索
查看: 819|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邓玉娇案一审判决免除处罚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9-6-16 12:53: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邓玉娇案一审判决免除处罚

2009年06月16日 11:18  

巴东县法院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但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已彻底恢复自由身

  【《财经网》巴东专稿/记者 王和岩】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

  据旁听人员介绍,庭审于上午8时30分在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开始进行。邓玉娇头扎马尾辫,身着白色T恤、深灰色七分裤,出现在被告席上。她身体略显虚弱,但精神状态还算良好。整个庭审期间,邓玉娇说话不多,声音也比较小,但思路很清晰。

  根据出庭公诉的巴东县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宣读的起诉书,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间,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

  随后,邓玉娇离开VIP5包房。在走廊上,邓玉娇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唐讲客人将她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之事,并与唐某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

  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陪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

  邓玉娇称有钱也不陪浴。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此时,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贵大、黄德智解释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

  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挎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右臂为轻伤。

2#
 楼主| 发表于 2009-6-16 12:55:03 | 只看该作者

邓玉娇案一审判决免除处罚(续)

邓玉娇案一审判决免除处罚(续)  

  公诉人同时称,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公诉人称,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人认为,邓玉娇在制止邓贵大、黄德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第21条、第23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鉴于邓玉娇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18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旁听庭审的有关人士介绍,邓玉娇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他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邓玉娇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法庭辩论后,法官于上午10时30分宣布休庭。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法官于上午11时宣布了判决结果: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该判决对检方的指控基本认可,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也部分予以采纳。

  据《财经》记者了解,巴东县法院一号法庭能容纳50余名旁听人员,但庭审仅有新华社、人民日报、湖北卫视、恩施电视台、长江巴东网等八家媒体被允许旁听。对其他媒体的旁听申请,巴东县有关当局以旁听证已经发放完毕为由婉拒。

  从早晨7时许,巴东县法院门口就开始有人群聚集。至庭审结束,大约有四五百人在法院外围观。巴东县有关部门特意在法院门口及街道两旁,布置了警力维持秩序。

  判决后,维持秩序的警察开始劝说大家散去。至《财经网》发稿时,巴东县法院门口仍有群众聚集,但秩序良好。



[ 本帖最后由 顾汉现 于 2009-6-16 12:56 编辑 ]
3#
 楼主| 发表于 2009-6-17 09:34:56 | 只看该作者
判的稍轻了点。
应判有期徒刑3-4年,缓期3-5年执行。(或实刑1-2年程度)
判决应起一些威慑和减少暴力杀人的作用。
4#
 楼主| 发表于 2009-6-17 14:41:23 | 只看该作者
大多数网民支持邓玉娇方。

但也有少数网民反对邓玉娇方,转帖如下:

•        新浪网友:
2009-06-16 16:07:43
这个世界太极端了,DYJ是值得同情的,但法律是法律,不是人情,心智障碍是怎么界定的,可靠吗?可信吗?真实吗?那个当官的当时的行为你用得着你拿刀捅人家而且还捅死他吗,而且当时还有好多人在现场。       当然那当官的真该死,但只是从道义上说而以,从法制的角度不是,捅死人了却一点事没有,这哪门事哦!  
•        浪网友:
2009-06-16 16:07:55
这案子绝了!以后估计拿刀的小姐会多了。嫖娼的也不敢那么蛮横了。对于小姐行业来说是一大好事啊!
•        新浪网友:
2009-06-16 17:52:47
杀人不偿命,人人都有性命之虞。
•        新浪网友:
2009-06-16 18:00:10
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太可怕了,我看只是迫于民意才不得这样判,而且还判的如此糟糕
•        新浪网友:
2009-06-16 18:00:26
杀人一点事也没,鼓励大家有仇报仇,有冤报冤,真痛快。
•        新浪网友:
2009-06-16 18:00:43
事情令人发指,但法律一定要公允,应该尊重生命!
•        新浪网友:
2009-06-16 18:59:41
2009-06-16 16:07:43 这个世界太极端了,DYJ是值得同情的,但法律是法律,不是人情,心智障碍是怎么界定的,可靠吗?可信吗?真实吗?那个当官的当时的行为你用得着你拿刀捅人家而且还捅死他吗,而且当时还有好多人在现场。       当然那当官的真该死,但只是从道义上说而以,从法制的角度不是,捅死人了却一点事没有,这哪门事哦!      
---------那就让你的姐姐,妹妹,给那些狗官当洗浴妹去吧,

dygjc777:
2009-06-16 16:43:24 广大网友们太不理智了,从深层次的角度讲,还是人治,不是法制,杀了人改判多少就判多少,不能因为关注就释放了,明显那法律当儿戏。客观的说,邓以故意杀人罪该盘3到5年

新浪网友:
2009-06-16 16:50:47    对判决结果强烈不满意,人民又被愚弄了。

dygjc777:
2009-06-16 16:51:23 中国人这是怎么了,不会都这么冲动吧。冷静的思考一下吧。还是人说了算,不是法说了算。杀了人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就行。

新浪网友:
2009-06-16 18:38:46 对方的龌龊行为确实令人愤慨,但请问朱律师对方犯罪行为成立吗?
*****************************************************
从20开始,查找到了几条不同观点的。这个邓丫头初看令人同情,但是内心是个冷酷的杀手。那些被“爱”冲昏了头的愤青竟然在经济低迷时期通过网络语言绑架了法律,变法制为人治,实质是个国家的倒退。

我的基本想法是:你在色情场所工作,挣的也是你老板经营色情获得的钱。而遇到性侵犯的时候采取剥夺人生命的极端暴力行动,这是天理难容的。

现在用“精神病”定性而能豁免,已经给她反省的余地。我也支持。而个别愤青谩骂律师,想获得完全胜利,就有点太不知天高地厚了。

建议愤青去娶这个邓丫头,这样万一你婚后对她作风不端正的时候,她可以帮你“惩戒恶魔”。
•        新浪网友:
2009-06-16 19:40:01
对于这样一个握着尖刀、双手曾沾满别人鲜血的悍妇,有什么值得同情的?我不明白广大网友为何要对这样这个悍妇唱赞歌?直觉告诉我:谁做她的老公,绝对有生命危险,以后不被她杀,就被她废。这个悍女绝对这是个善类!
•        新浪网友:
2009-06-16 19:59:16
这已经是最优结果了,毕竟是死人了呀,能不判刑就不错了,生命权比什么都重要啊,哪怕是贱狗的生命!
•        新浪网友:
2009-06-16 20:01:42
我一点也不觉得这个恶妇有什么值得赞扬的地方,我只觉得她的双手在滴着别人的鲜血,令人恐惧。一般的女人可能连杀鸡的勇气都没有,但这个悍妇居然把别人杀得一死一伤,我不禁要问:这是不是女人?太凶狠了!
•        新浪网友:
2009-06-16 21:58:41
2009-06-16 21:13:29 杀人犯,居然会被释放?这是中国法律的耻辱!这个恶妇在红灯区工作,装什么清纯?如果真的是良家妇女,也绝对不会到那种地方去。这个恶妇一定会一辈子生活在杀人犯的阴影中。不管你是如何的幸运,你终究杀过人,这是无法改变的事实!

邓玉娇的判决是典型的民意强奸法律,邓贵大的错充其量是道德层面的,根本上就谈不上防卫与过当的问题,邓玉娇就是故意杀人,最少也是伤害致死人命,而民众对邓贵大的死丝毫也没有同情心,说白了,民众的这种情绪表面上看是对邓贵大的,实际上是对国家对党的不满情绪的发泄,这正是政府软弱无能的表现。邓玉娇的判决将来就是不法奸人犯罪的由头,试想,如果一个妓女因嫖资发生纠纷,妓女就可以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杀害嫖客,可以正大光明的说是正当防卫,可以说嫖客是在她不愿意的情况下强奸的她,至少有性行为之实呀,因为死无对证,可以任妓女怎么说!邓玉娇还没有性行为或者强奸的条件。邓贵大有错,错在骄横跋扈,当充其量是德性差,罪不致死。况且就当时的情况有很多种方式可以解决问题,而邓玉娇选择了杀人的极端方式,而我们的老百姓却对邓玉娇大唱赞歌,对于一个杀人的罪犯大加同情,按照这样的逻辑,如果有一天,一个人向我吐一口痰,我砍掉他的头,法院也应该判我无罪,因他侮辱我在先。所以我建议每个人都在自己的包里放一把刀,像邓玉娇那样,遇到侮辱和伤害就杀掉对方。这是中国的悲哀,人民的悲哀呀!
红灯区 在我们这个国度里 首先说不存在
谁在逼良为娼 是一小撮混在队伍中的不良人士 即便这女子有这方面嫌疑 人家不从 为何三番两次纠缠 自寻死路
抱歉 法律相关条款 学习不多 望指正
•        新浪网友:
2009-06-16 22:40:58
以后小姐们都可以杀人了!随便杀,理由嘛为民除害!我不知道前面的那么多人内心的世界是什么?如果大家都这样的高风亮节。 我们的国家真有希望!
如果我们每个人做错了一点事情都应该付出生命的代价,我们也太不把自己当人了.
随便说说!
我们都是纯洁的人嘛?
•       
andylrj:
2009-06-16 22:56:08
我个人觉得她应该不属于防卫过当,而是过失杀人!!!!!!中国的法律又一次地失准,原因很简单:因为当事人没有任何的想法会至于她死地!如果是这样的话,任何人都可能至别人于死地,只要她认为对她够成了危险。
•        新浪网友:
2009-06-17 00:49:48
著名法学家马克昌就邓玉娇案答新华社记者问
从事实看,邓贵大的侵害行为不是很严重,并且侵害的不是重大的人身权利,邓玉娇却用刀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害致死,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而难以认定构成正当防卫,而应认定构成防卫过当。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于都市网 | 服务条款 | 开放平台 | 广告服务 | 商务洽谈 | 都市网招聘 | 都市网公益 | 客服中心 | 网站导航 | 版权所有

手机版|小黑屋|Comsenz Inc.  

© 2001-2013 源码论坛 Inc.    Powered by Weekend Design Discuz! X3.2

GMT+8, 2024-11-1 07:59 , Processed in 0.076594 second(s), 19 queries .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