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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被女性“强奸”符合法理和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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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0 10:58: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中新网博客精选 >> 情感生活2012-01-10 09:07:26 作者:王学堂
      美国联邦调查局(FBI)2012年1月6日重新界定强奸,首次把男性和未作反抗的人纳入受害者范畴。联邦调查局1929年把强奸定义为违背女性意愿、以强迫方式与她们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新定义对受害者性别不再作限定,同时增加受害者在药物和酒精作用下或者因年龄因素而没有能力反抗的情形。白宫高级顾问瓦莱里·贾勒特说,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美国副总统约瑟夫·拜登说,对“不予认定、遭受苦难80多年”的男性和女性受害者而言,重新界定强奸是一次胜利。“如果我们不知道它(强奸)的全部含义,就不能解决它。”长期以来,一些受害者要求修改强奸定义。代表美国80多个性侵犯受害者民间团体的“女性法律项目”2001年致信时任联邦调查局局长罗伯特·米勒,抱怨强奸的定义过于狭窄,要求修改。FBI采用原先的强奸定义统计,美国2010年发生约8.5万件强奸案,约等于6.2分钟一件。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下属伤害预防和控制中心先前按照更为宽泛的定义统计全美强奸案数量,推断将近五分之一美国女性曾遭强奸,近七十一分之一男性受到性侵犯。

  将强奸正犯的主体从男性推广到女性,将强奸犯罪的定义放宽符合法理也符合司法实践。

  一方面,中国刑法给强奸罪下的定义,是一种典型的传统定义。其特征在于:首先强奸是指强行发生性交;其次被害人只能是女性;再次,强行性交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只能是男性。简而言之,在中国的刑法上,强奸罪是男性针对女性实施的强行性交行为。

  这当然不符合法理上男女平等适用的原则。

  一方面,男人完全可能成为强奸犯罪的被害人,施暴者可能是男性也可能是女性。

  2011年1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不公开审理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罪一案,检方指控,去年5月9日深夜11时许,李某在保安宿舍内对18岁的男同事王军(化名)实施实施“强奸”,“强奸”过程中导致李军轻伤。法院认为,李某故意将他人致伤,且造成轻伤后果,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判刑1年。这自然是目前法律困境下的曲径通幽。

  2003年7月,云南昆明男青年王某屡遭丈母娘的性侵犯,在向有关执法部门求助时——控告丈母娘强奸自己,却遭遇到了无法可依的尴尬,不但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被弄得“里外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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