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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日本客人醉酒打人终道歉 [打印本页]

作者: maria0203    时间: 2009-2-4 09:03
标题: 日本客人醉酒打人终道歉
2009年2月4日

一名日本人酒后因为语言不通,与店内售货员发生肢体冲突。昨天,记者从丰台大红门街道司法所了解到,经过调解,外籍人士最终向该售货员道歉,并赔偿损坏的物品经济损失。



据司法所工作人员介绍,近日,一名日本人在大红门地区一烟酒店内与售货员发生肢体冲突,把店玻璃门、柜台等砸坏。起因是这名日本人在与朋友吃饭时喝了不少白酒,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进小店买东西,因为语言不通,情绪激动,砸碎了店内的玻璃柜台和大门,还不慎将自己的额头和手碰伤。



该地区110出警了解情况后,对日本人和田守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转交石榴园联合调解室进行民事调解。调解员耐心细致地进行了调解: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安全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和田守在酒醉后损坏了烟酒店的大门及玻璃柜台,侵害了对方的财产权,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员向和田守及其中国朋友进行了劝导:作为一名外国人,到中国来要遵守中国的法律。即使因为语言问题不能及时沟通,也不能通过这种方式解决问题。损坏的物品应当进行赔偿。



和田守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羞愧,在醉酒的情况下伤害到了对方,是一种不理智的行为。他真诚地向对方道歉,并希望通过经济补偿来表示自己的歉意。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于双方都未受到伤害,和田守向店员赔礼道歉,并就损坏的物品赔偿经济损失500元。



在当场解决纠纷后,和田守表示了对调解员的感谢:“作为一名日本人,我亲眼见证了中国人民的友好和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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