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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女记者因受贿被判3年 缓期4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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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4 17:02: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央视女记者因受贿被判3年 缓期4年执行


发布日期:( 2009-08-04 )  






记者在现场了解到,只有少数山西本地媒体获准进入旁听,大批来自外地和驻山西的媒体记者在法院门口守候。


法制晚报8月4日报道 今天上午,山西检察官进京抓捕央视女记者的案件在太原开庭审理,李敏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上午,杏花岭区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李敏提起公诉,但指控受贿数额不是20余万元,而是3万余元。

2008年12月4日晚,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多名检察官赶到北京,将正在东三环一小区的家中的央视某法制栏目女记者李敏抓走,理由是李敏涉嫌在采访中收受巨额贿赂。

此事引起公众高度关注。而山西检察机关是否有权跨地区办案、记者是否应该成为受贿罪主体等问题则更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检察机关指控书显示,李敏的身份被确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指控称,3.7万元是李敏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当事人的贿赂。“那辆车最终没有认定为受贿!”行贿人吴晓华的辩护人徐家力说,这也充分表明检察机关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最终没有认定车辆是受贿所得。

按照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但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表明李敏在量刑标准上已经降低了一个档级。

2008年12月8日晚,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李敏被抓捕,涉嫌的罪名是受贿,并称:“我们绝对不会错的,李敏的问题极其严重,罪证确凿,问题重大,影响极其恶劣,在国内都属于罕见的。”

同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透露,“央视女记者李敏涉嫌受贿”案件系根据案件管辖的有关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管辖。

今日现场

公开审理媒体记者难进场

今天早上7点10分,记者来到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府东路的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根据法院电子显示屏上打出的信息,李敏涉嫌受贿的案件将在今天上午9点在该院一楼大审判庭公开审理。

上午8点左右,几辆公安的警车就已经出现在法院的周围,一名中年男子胸前佩戴着“杏花岭公安分局副局长”的身份牌,指挥着多名穿便衣和警服的警察对法院周围进行布控。

上午8点半左右,记者来到该院办公室,要求办理旁听证,但被告知旁听证已经全部发放完毕。紧跟记者进入办公室的《法制日报》一名女记者当即高声质问起来:“我昨天在你们这里一天,你们都说没开始办证。今天一早上就来了,怎么就办完了呢?”

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对此质问没有给予任何回答,转身离开。

随后到达法院的十多家媒体记者都被告知旁听证已经发放完毕。

就在众多记者与法院工作人员交涉时,二三十名中年妇女鱼贯进入法院大厅,这些人每人手中都拿着一张盖有法院公章的旁听证。当这些人进入的时候,有专门的人员给这些人指引审判大厅的位置。随即,审判大厅门口就站好了多名法警。

记者听见这些进入大厅的人中有人在相互打招呼,还有人抱怨说:“在家睡个懒觉多好,明明不愿意来,单位还非让来……”

李敏律师避谈“罪名”

上午8点50分,李敏的两名辩护律师出现在法院大厅里。

两名律师甚至连自己的姓名都不透露给媒体,只是微笑着低头前行。本报记者跟随着两人来到休息室,对其进行短暂采访。

FW:你们是哪个律师事务所的?

律师:我们来自两家不同的事务所,其中一家是中伦文德事务所。

FW:是李敏的家属还是检察院或是法院委托的你们?

律师:这个确实不方便透露,一会开完庭你们问法院吧。

FW:你们认为李敏到底有罪还是无罪?

律师:这个我们也不能说。

FW:这是你们作为律师的观点,也不涉及国家机密,有什么不能说的呢?

就在这时,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强行把记者拉出休息室。

对话当事人

杏花岭区检察院原检察长何书生

否认因“抓记者”被调离岗位

昨天上午,本报记者拨通了曾组织对李敏实施抓捕的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原检察长何书生的电话。今年5月,何书生被调到太原市迎泽区检察院担任检察长一职。

外界盛传,何书生这一调动完全是因为“进京抓捕央视女记者”一案,并且有可能是“先调动、后查处”。对于李敏的案件何书生表示不会去旁听。

《法制晚报》(以下简称“FW”):你为何不去旁听案件?

何书生(以下简称“何”):我已经从那里(杏花岭检察院)离开了,我就不会再介入或关注这个案件。

FW:外界传言说,你的调离是因为李敏案件影响太大,同时有相关部门对你展开调查。你同意这一说法吗?

何:这完全是谣言,我现在的岗位比原来的岗位还重要。这么说吧,迎泽区在太原就和北京的西城区一样,山西的省委省政府都在太原的迎泽区。这怎么能说是我因为受到李敏案件的牵连而被调动的呢?何况我如果真的受到牵连调动,也不可能让我继续担任正职啊!

FW:你现在还认为李敏涉嫌犯罪吗?

何:相信法院会给李敏等人一个公正的判决吧。

记者调查

“案中案”至今无人问津

事实上,李敏被抓的起因是因为其在采访湖南商人吴晓辉被山西检察机关多次抓捕的案件时,涉嫌收受吴晓辉家人的财物,而当她被山西检察机关带走后,这起“案中案”便自然地浮出水面。

2008年年底,曾有媒体报道说“案中案”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并准备开始就案中案所涉及的情况展开调查。

本报记者昨日联系到了一直在为吴晓辉到处奔走的原全国人大代表姜仕,询问其是否有机关已经开始就吴晓辉的案件开始调查或过问。

姜仕告诉记者,从李敏案件发生到现在,只是在媒体上看见说有关部门准备调查,不过始终没有见到这个神秘的“有关部门”,包括吴晓辉的家人和律师,都没有接触过这个“有关部门”。

“吴晓辉依旧被关押,并且再次变换了罪名。我们也曾经拿着媒体的报道询问过有关部门,但是得到的答复是根本没开展调查。”姜仕说。




最高检“指定管辖”现新版本

李敏被抓捕的当天,山西检察机关曾经出示过一份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签发的“指定管辖”文件。

记者曾经于2008年12月到李敏所住辖区派出所就这一函件进行调查,因为李敏被带走的当晚,山西的检察官们曾经向派出所民警出示过这一函件。

据曾经接待山西检察官的值班民警回忆,他们所见到的那份函件是一份复印件,并且其上面的案件并不是指定管辖受贿案件,但是具体案由记不清楚了。

昨天,记者从吴晓辉的律师那里了解到,所谓的最高检指定管辖的函件,实际上是指定山西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管辖吴晓辉的“贪污案”。

检察机关在办理吴晓辉的案件时,正巧李敏和另外两名媒体记者到太原采访这一案件,所以检察机关怀疑李敏收受了贿赂,才展开的调查,结果发现李敏与吴晓辉的弟弟确实有无法说清的经济问题。

“杏花岭区检察院就以这个(李敏与吴晓华的经济问题)为由,将李敏抓捕回山西。而他们所依据的,就是最高检曾经签发过的那份管辖吴晓辉案件的函件。”吴晓辉的律师说。

针对这一说法,记者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实,但该院拒绝作出任何答复。最后记者通过特殊渠道从最高检了解到,确实曾经在办理吴晓辉案件时向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签发过指定管辖的函件。

案件回放

经济纠纷案家属找到记者

湖南商人吴晓辉与山西商人郝某发生土地纠纷,吴晓辉多次因此被抓捕。其弟吴晓华结识央视某法制栏目女记者李敏

女记者赴晋采访检察院

2008年11月,李敏就吴晓辉案件,与北京另外两家媒体记者对杏花岭区检察院进行过采访

检察官赴京抓走女记者

杏花岭区检察院调查出吴晓华曾通过银行给李敏一笔22万元款项,该笔款项被李敏用来购买轿车,法院因此认定李敏收受当事人贿赂。

2008年12月,杏花岭区检察院多名检察官赶到北京,将正在东三环一小区的家中的李敏抓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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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4 17:08:07 | 只看该作者

央视女记者案:李敏当庭认罪被判三年缓刑四年

央视女记者案:李敏当庭认罪被判三年缓刑四年


2009年08月04日 14:15 





庭审结束后,李敏坐上一辆警车离去。 张雷杰 摄


  中新网太原8月4日电 央视女记者李敏受贿案件8月4日上午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太原本地媒体称,李敏当庭认罪,获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中新网记者在现场了解到,只有少数山西本地媒体获准进入法庭旁听,大批来自外地和驻山西的媒体记者在法院门口守候。多名当地警方人员在现场维持秩序。

  太原新闻网消息称,李敏因利用央视记者身份收受贿赂3.7万元人民币,对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正在侦查的案件施加影响,被认定构成犯罪。在庭审中,李敏当庭认罪,认为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职业操守,其辩护律师对其构成犯罪亦无异议。

  消息透露,法庭考虑李敏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李敏当庭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

  200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在侦查一起贪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中央电视台记者李敏涉嫌收受该案犯罪嫌疑人弟弟的贿赂后,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干扰侦查活动,涉嫌构成犯罪。

  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管辖该案。2008年12月2日,李敏被立案侦查,12月5日被刑事拘留,12月18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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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5 08:50:13 | 只看该作者

央视女记者受贿案宣判 李敏表示不上诉

央视女记者受贿案宣判 李敏表示不上诉

2009-08-05 04:26

    今天(09-8-4)距央视女记者李敏被山西太原检察官从家中抓走正好八个月。上午9时,备受关注的“李敏涉嫌受贿案”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一楼大法庭开庭,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李敏提起公诉。” 中午12时许,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审理,法庭当庭宣判:以受贿罪判决李敏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今天距央视女记者李敏被山西太原检察官从家中抓走正好八个月。上午9时,备受关注的“李敏涉嫌受贿案”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一楼大法庭开庭,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李敏提起公诉。

  不过,媒体记者的旁听采访请求均未被法院方面接受。记者们久久徘徊在一楼大厅,既焦急又无奈。

  据本报记者了解,原先检察院的“李敏涉嫌受贿20万元”之说,今天庭审时变成了“受贿3.7万元”的事实。而就在不久前,谈起李敏案,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仍是“斩钉截铁”―――“我们绝对不会错的!”,“罪证确凿,问题重大,影响极其恶劣,在国内都属于罕见的!”

  中午12时许,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审理,法庭当庭宣判:以受贿罪判决李敏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轿车不算受贿体现

  去年12月4日晚,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4名执法人员身着便衣将李敏从家中带走,李敏的一辆“丰田锐志”牌轿车也被开走,理由是“借职务之便收受贵重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据称,李敏去年12月2日被立案侦查,12月5日被刑拘,12月18日被逮捕。检方披露,李敏涉嫌受贿22万元,用于购买高级轿车一辆。此前,李敏曾根据举报人线索就杏花岭区检察院“涉嫌违规办案”进行采访。

  据记者多方了解,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今天的指控书称,李敏的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因利用央视记者身份收受贿赂3.7万元人民币,对杏花岭区检察院正在侦查的案件施加影响,被认定构成犯罪。

  行贿人吴晓华的辩护人徐家力告诉记者:检察机关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最终没有认定车辆是受贿所得。今天下午,记者电话采访代理李敏案件的律师许兰亭,他说,今天李敏当庭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她认为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职业操守,其辩护律师对其构成犯罪也无异议。法庭按程序进行公诉、举证、答辩,考虑李敏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当庭宣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执行。

  记者采访遭遇阻拦

  今天一大早,位于府东街路北的杏花岭区法院门口,聚集着十多家来自中央及各地媒体的记者。

  上午8时10分,法庭安检门的两侧,是5个验证的法警。本报记者拿着旁听介绍信找到一楼一间办公室,一名法院工作人员一听又是记者,一脸的不高兴:“没旁听座位了,旁听证早发完了。”“大老远跑来了,能不能站着听一下?”“不行!地方小,确实没地方了!”

  8时20分,眼看着就要开庭了,记者们纷纷往楼上涌,要去找法院的领导,但通往三楼的楼道上了锁,大伙儿又奔向一楼的电梯,一个法警干脆把电梯给关了。广西南宁市人大代表梁沛农专程赶来参加旁听也遭拒绝。同样被拒旁听的还有李敏先前的代理律师周泽。

  “他们全把证件摊派下去了!”一位熟知内情的记者说。“明明不想来,但单位非叫来……”正过庭审法庭安检门的一位中年妇女嘟囔着。记者发现,三三两两过安检门的有不少是当地的机关干部。

  8时30分左右,记者看到,齐耳短发的李敏被一辆警车拉来,又匆匆被法警押进一楼大法庭。

  中午12时30分许,庭审结束后,在外等待了三个半小时的记者们试图采访李敏的父亲、叔叔,但被拒绝。12时40分,记者们又冒着大雨聚集在法院左侧的门道,等着拍摄李敏的镜头,但也遭到保安和民警们一次次的阻拦。

  公开审理“公开”了吗

  备受社会关注的“山西检察官进京抓捕央视女记者案件”终以被告李敏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收场。然而本应就此尘埃落定的事件,却因为众多媒体记者难以进入公开审理现场旁听而让公众关注度再次提升。

  根据报道,众多来自外地和驻山西的媒体记者在法院门口守候。多名当地警方人员在现场维持秩序。但直至庭审结束后,媒体也没有正式渠道获悉具体结果。而得以进入现场进行旁听的民众却发出了“明明不愿意来,单位还非让来……”的抱怨。

  法院方面“旁听证全部发放完毕”的托辞冠冕堂皇,回避社会监督的事实却同样显而易见。一位法律界业内人士告诉笔者,尽管根据《刑事诉讼法》,只要是公开审理,包括记者在内的民众就都可以参加旁听。不过,具体如何实施,旁听证如何发放,却没有法定的实施细则,实际上都是由各地自己说了算,因此有的地方就有理由得以在“合法”的空间里“架空”法律的规定。

  如此的直接结果是有的庭审现场座位被人为地“安排”成空空荡荡,更有甚者旁听席上都是便装的法院内部人士。还有的地方,这边法院负责人公开表示欢迎社会各界前来旁听,那边却对旁听证“因人而异”地发放。

  公开审理,究竟怎样才算公开,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实施细则,把法治的精神落到实处。

  改变或许需要时间,但即使在现行法律范围内,媒体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旁听要求也不应该无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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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5 09:01:33 | 只看该作者

央视被抓女记者李敏简历(图)

央视被抓女记者李敏简历(图)


2009-08-04 18:30:27





央视被抓女记者李敏山东德州人(李敏最新照片)




    央视被抓女记者李敏个人简介(李敏个人资料)

  姓名:李敏

    李敏祖籍:山东德州

  职务:中央电视台12频道一法制栏目记者

  案由:李敏曾采访检察院“涉嫌违规办案”

  刑拘原因:涉嫌受贿犯罪

  涉案金额:在该次采访中借职务之便收受20多万元贵重财物

  被抓经过:12月4日晚,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的4名检察官,身着便装进入北京李敏家中,出示拘传证后,以涉嫌受贿罪将李敏带走

  争论:

  李敏代理律师周泽:

  “吴某的弟弟出资为李敏购买轿车,完全是基于个人与李敏之间的私人感情,而不是贿赂。”

  “如果说贿赂,吴某不可能给李敏一个记者几十万元,而对其他记者没有任何表示。常识也告诉我们,作为一个理性的人,吴某的弟弟明知李敏作为一个小记者,连发稿权都没有,不可能花几十万元去贿赂她!”

  “杏花岭检察院的做法不合法。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检察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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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5 10:25:51 | 只看该作者

李敏案:两个腐败看谁更狠

李敏案:两个腐败看谁更狠


2009-08-04


记者李敏竟然真的“被国家”了   


标签: 记者  李敏  媒体腐败  司法腐败  


记者李敏竟然真的“被国家”了——
李敏案:两个腐败看谁更狠


   [ 核心提示:媒体腐败遭遇司法腐败,大水冲了龙王庙。大家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给个面子好不好?不给?那么就看谁更厉害吧。]

    李敏案审判前,就有人说:李敏肯定会被确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我说不可能,那样的话,简直太荒唐了。

    我错了。今天上午,山西检察官进京抓捕央视女记者案在太原杏花岭区法院开庭审理,记者李敏身份被确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并因受贿3.7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为了让李敏能够符合受贿罪,竟然让她的身份“被确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近来流行的“被就业”、“被增长”、“被代表”、“被和谐”、“被自杀”等“被”式语态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邓玉娇“既有罪又有病”的荒唐判决刚刚过去没几天,另一起荒唐判决又诞生了。我疑惑了,法治社会在哪里?

    既然李敏是国家工作人员,那么,中国各个电视台、杂志、报纸的众多记者也都是了;互联网作为新兴媒体,其中拥有新闻报道权的那些网站也有很多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了?中国突然凭空多出几十万国家工作人员?

    那些人称李敏为国家工作人员,为的是让受贿罪适用于李敏。理由我都替他们想好了:媒体统统都是党的喉舌,所以记者都是党的人,也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分类是“事业单位”。弹簧一样的“事业单位”,可以随意被你们解释。   问题是:

    你们享受住房、医疗、养老等福利的时候,把别人都排在“国家工作人员”之外;当你们需要给这些人判罪的时候,他们就是国家工作人员了。看来,中国人的身份也是能根据需要随时转换的。

    在此案之前,你们不说记者是国家工作人员,怕记者去分享那些被你们垄断的福利。如今,要判记者有罪了,就赶紧给他们个封号。假如某一天你们要判某个在马路上摇小旗的交通协管员受贿罪,那么,他的身份必然也会“被确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是吗?照此说来,全国人民都是为党为国工作的,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了?

    李敏是被CCAV聘用的。既然是聘用,那么,她就不能享受那些有后台、有背景、也不用干活的所谓“正式职工”的待遇。现在,要判她受贿罪了,于是李敏就“领先一步”,率先成为国家工作人员了。

    其实,广大网民所关心的,不是李敏是否有罪,而是太原检察院是否有罪?如果某检察院可以完全蔑视“司法必须客观、中立、回避”的规则,跨省抓捕一个揭发该检察院的记者,那么,公安、法院、国安系统也可以跟着这么做?如果某记者揭发军方腐败,军方就可以以“破坏军事安全”的罪名将该记者送上军事法庭?……以后哪个记者还敢揭发权力当局的腐败?也许,让所有的记者都害怕,正是当局做此判决的用意所在吧。

     进京抓记者后,太原杏花岭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是这么说的:“受贿。收的是钱。多余的我不便透露,现在是保密阶段。我们绝对不会错的,李某的问题极其严重,罪证确凿,问题重大,影响极其恶劣,在国内都属于罕见的。”现在,何书生先生很得意地说:“我没有受到处分,我还升到太原最富的迎泽区当检察长了。”至于当初李敏要揭发他的那些事情,现在没有人再提了。  

    李敏主动认罪了,然后法院就判个轻微的“判3缓4”,然后就不再有人去追究太原检察院“变公法为私法”了——这不能不让人怀疑太原检察院、李敏,以及北京方面是否达成了某种交易。

    司法腐败,已经泛滥为社会公害,今后,谁还敢监督司法腐败?

    我不知道李敏是否拿了黑钱。根据我对中国记者的了解,我知道记者拿黑钱是普遍现象。李敏收了黑钱,几乎不用怀疑,估计很多人也跟我一样的想法,所以,同情李敏的人很少。再加上李敏那招人厌恶的CCAV身份,更容易招致大家幸灾乐祸。我承认我也有某种程度的幸灾乐祸。

    然而我们必须知道:如果我们放任当局去侵犯别人的人权,那么,这种伤害迟早会落到我们头上。

    我认为,李敏如果收了黑钱,那她肯定是有罪的,但绝对不是受贿罪:至于太原检察院,假如他们真的是利用抓捕的权力,去维护自己在纠纷中的私人利益,则绝对是渎职罪、滥用权力罪。   

    所以我们必须质问当局:给李敏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依据何在?检察院那些人利用权力去抓捕与自己有利益冲突的记者,该判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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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5 10:27:06 | 只看该作者

“李敏案”开了一个恶劣的先例

“李敏案”开了一个恶劣的先例


盛大林


央视记者李敏受贿案件于8月4日上午在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李敏因利用央视记者身份收受贿赂3.7万元人民币,对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正在侦查的案件施加影响,被认定构成犯罪。在庭审中,李敏当庭认罪,认为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职业操守,其辩护律师对其构成犯罪亦无异议。法庭考虑李敏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李敏当庭表示对判决没有意见,不上诉。(据太原新闻网报道)

本案是以“涉嫌收受20多万元的贵重财物”为名立案侦查的,但这一贵重财物(一辆轿车)并没有被认定。最终认定的贿赂金额只有3.7万元。如果这3.7万元与那辆轿车一样也是男朋友送给李敏的,那么性质与那辆轿车是一样的,应该算是恋人间的赠与,而不应该视为行贿受贿。李敏为男朋友“出头”,违背了新闻职业操守,但却不违反法律。虽然“判三缓四”的结果并不算重,李敏也接受了这一判决,但这一判决还是值得商榷的。

除了实质正义之外,此案更值得关注的还是程序上的问题。自从“山西检察官连夜进京抓走央视女记者”雷动全国之后,随即就有很多人指出,李敏曾经采访过杏花岭区检察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即对该院及何书生检察长进行过舆论监督,因此即使李敏确实涉嫌犯罪,杏花岭区检察院也应该回避。但杏花岭区及太原方面回应说,杏花岭检察院侦办此案是经最高检察院指定的,而且《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回避的规定只是针对检察人员的,而不是检察机关,因此杏花岭区检察院侦办此案并不违反有关回避的规定。

虽然法律关于回避的规定确实有失严密,但杏花岭区检察院上述说法的诡辩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因为法律作出回避的规定,就是为了避免司法公正受到影响——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检察人员可能影响司法的公正,与案件当事人有关的检察机关当然也有可能影响司法的公正;如果曾被本案当事人监督过的检察长应该回避,那么他领导的检察院当然也应该回避。因此,检察院侦办李敏的案子至少是违背法理的。

我原以为,作为公诉人的杏花岭区检察院在公诉中会有意地回避自己与被告人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因为被监督者侦查并控告监督者明显存在着“报复性执法”的嫌疑。大大出乎意料的是,杏花岭区检察院在公诉的时候,直接把李敏的受贿行为与自己在办案过程中被“施加影响”联系在了一起——这不是赤裸裸地“你监督我,我收拾你”吗?

“李敏案”开了一个恶劣的先例。这个案例既是对舆论监督的一次打击,也是中国司法史上的一个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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