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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家事务"清代漕运"政治意义大于经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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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5 16:54: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长期以来,学术界将漕运置于经济的范畴,从经济制度或赋税财政的层面展开研究。然而,漕运尤其是清代漕运,政治意义远大于经济意义,漕运指令自朝廷下达之后,即对地方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并在地方社会构起种种复杂的利益关系。因此,对于漕运在地方社会运行的考察,完全应该纳入国家事务的范畴,如此才能使我们更准确、有效地理解漕运的本质及其与中国社会的关系。

清代漕运成为朝廷在地方持续最久、最具规模的活动。作为一项国家事务,清代漕运具有鲜明的特征与属性,这些特征与属性决定了清代漕粮征运在地方社会运作中的基本走向及其社会意义。

清代漕运具有高度的政治性

清代,漕运的政治意义被提升到无以复加的程度,漕粮被称为“天庾正供”、“朝廷血脉”(光绪《户部漕运全书》卷1《兑运额数》),这种意义在朝廷的反复强化之下,成为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员的共识,正如一些官员所言:“京师满汉军民所仰给者,东南数百万漕粮也”(光绪《户部漕运全书》卷1《兑运额数》);“国之大事,惟兵与漕”(林起龙:《请宽粮船盘诘疏》,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为一代之大政”(《清朝续文献通考》卷75《国用·漕运》),乃“天下之大命所系”(郑日奎:《漕议》,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47《户政》)等等。官员们把漕运看得如此之高,如此之重,确是其他事务(包括田赋)所无法比拟的。从这个意义而言,漕粮征运便不能以一般事务予以对待,各级政府以及相关官员必须高度重视。当然,仅仅在朝廷、官府形成这种共同的认识远远不够,重要的在于从中央到地方社会的一致认识,上下动员。

严密的制度保障

并非所有的国家事务都有制度保障,清代漕粮征运不仅有制度保障,而且相关的制度极为严密而成熟。清代政府规定,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河南、山东八省承担漕粮的完纳任务,漕粮总额为400万石,各省府州县承担的漕粮数额基本固定,并且需实物缴纳。为了完成这一额定的漕粮征运任务,清代政府在继承与改新的基础之上,制定了完备的漕运制度。清代通过规模庞大的文册《户部漕运全书》,全面记载漕运制度。雍正十三年,经御史夏之芳奏准,清政府纂辑钦定《户部漕运全书》,并例定每十年纂办一次。漕运全书的内容涉及漕粮额征、征收事例、兑运事例、通漕运艘、督运职掌、选补官丁、官丁廪粮、计屯起运、漕运河道、随漕款项、京通粮储、截拨事例、采买搭运、奏销考成等等,每一大项制度还包括多方面的子项。全书的分类内容完全涵盖了漕运事务的各个方面,充分反映了清代漕运制度的全面和严密。乾隆中期,清廷还曾有督漕杨锡绂负责编纂的《漕运则例纂》,也是对清代漕运制度的全面记载。此外,清廷还通过“例”的形式,不断地弥补制度在针对具体问题时的不足与缺陷。

从理论上讲,受到制度全面维护的漕运事务在地方社会的运行中,具有权威性和威严感,并具有很好的防护性和自我修复能力。然而,形式上的完善并非运行中的实效。比如,由于清代漕运制度本质上存在无法解决的问题,其缺陷越来越明显,于是,“例”的制定也越来越频繁,“偶有未善,即设一例,究竟法立弊生,所除者一二人之弊,而所苦者多矣”(陈宏谋:《论漕船余米疏》,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

强烈的指令性

指令虽然也属于制度的范畴,但一般的制度性内容主要是一种规定性,而指令则带有明确的强制性。这种指令性充分体现了漕运这一国家事务的政治特性。

清代漕运的指令性体现在诸多方面,譬如下列数端:清代漕粮有正米和耗米之分,正米是按田地科则征收的正项漕粮,有漕各省共征收400万石。其中,运抵北京仓库的称为正兑米,运达通州仓库的成为改兑米。各省正、改兑米米额为(单位:石):江南(江苏、安徽)1500000、294400;浙江600000、30000;江西400000、170000;湖广(湖北、湖南)250000;山东280000、95000;河南270000、110000。(各漕额数据依据康熙《大清会典》卷26)耗米依据正米征收,每石加耗按照各省距离京城、通州的远近而有所差别,每起运本色正粮一石,加耗三斗、四斗不等。耗米之外,还有各种名目的附加税。漕粮的正、耗以及种种附加税银米的数额都是国家规定了的,各省及其下属的府州县在漕粮的征派中,照章办理,按照朝廷下达的指令执行。清代漕粮征收的粮食类别也有具体规定,江南江宁、安庆等十六府州征收粳糯粟米;苏、松、常、镇、太五府征收粳米和糯米,但皆以粳米为主;浙江杭、嘉、湖三府征收粳米和籼米;江西、湖北、湖南等省收稻米兼收糯米;山东、河南两省征收粟米和麦豆。虽然说粮食种类的确定依据了各地的主要生产品种,但品种的确定与征收充分体现了朝廷的意志。

漕运中所体现的强烈的指令性,充分反映了漕运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贯穿着浓厚的国家意志与官府行为。指令是制度的一部分,不可变动,但指令更具有强制的特性,必须执行和完成。因此,对于地方社会而言,漕粮征运中指令性的内容意味着一种无法改变的、被迫接受的巨大压力和负担。

始终处于高成本运行状态

漕运从南到北,每年需要花费巨大的成本,才能完成一次完整的征运。然而,朝廷对于这一国家事务的运行成本,从来鲜有计算和节制,仅有一些官员进行过理性的思考和表达。关于一石漕粮运抵北京的成本,时人有不同的估算和理解。何文炬在《折漕议》中认为,“通计运费已不下二十两”(《皇朝经世文编》卷37);黄梦维在《停漕论》中则估算,“通盘筹算,非四十金不能运米一石入京仓”(李作栋:《新辑实务汇通》卷67)。另外,还有一种估算方法:“惟起运本色每正粮一石,加耗三斗、四斗不等。此外有补润、加赠、淋尖、饭食等米,又有踢解、稳跳、倒箩、舱垫等银,在旗丁则有行月,在船只则需修理、打造,在起纳则多轻赀、席板,而衙役之需诈与粮里之藉端科扰,水次之挑盘脚价,犹不与焉。总计公私耗费,大约共需粮一石五、六斗,银五、七钱各不等,方得兑发一石正粮”(光绪《户部漕运全书》卷2《漕粮原额·历年成案》)。

无论是按照哪一种估算方法和数据,朝廷每年须完成400万石漕粮的征运,耗费的钱粮数额十分惊人,成本巨大。其实,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也是应该计算进去的。漕粮的征派对象绝大部分都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对于他们,时间和人力都至为重要。

作为一项重大的国家事务,漕运所体现出来的特性,既是其政治地位的有效保障,同时也是其不断影响地方社会、扰乱地方社会秩序的主要因素。高度的政治性意味着漕粮征运的重要性,但高度的重视通常导致对于事务成本和具体问题的忽略;严密的制度意味保障和规范,清代的漕运制度把诸多人事因素(诸如漕运官员的职权、地方士绅协助征漕等)都纳入到该制度体系的保护之中,这些因素既包括官府的,也包括民间的,既包括各级官员,也包括地方社会力量,而在漕运活动的运行中,制度恰恰为各方官员和地方力量提供了共同“侵漕”的机会;而强烈的指令性意味着地方社会的被动状态,没有任何理由的执行和完纳;高成本则意味着地方社会的巨大代价,漕粮及其征运过程中所需耗费的所有成本(包括各种漕弊的部分),这不仅把广大的农民直接推向“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境地,而且影响地方社会的发展,并致使地方社会的矛盾不断积累。

清代漕粮截拨:朝廷应对地方危机的有效方法

漕粮征派与解运自产生之时起,便蕴涵着制度性弊病,使得背负这一负担的百姓苦不堪言,漕弊丛生下的地方社会潜藏着诸多的危机。漕粮截拨是朝廷应对地方危机的有效方法,它在不影响漕粮征收的前提下,达到稳定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制衡的目的。

在专制集权社会挹地方以注中央的经济模式下,一切经济政策与活动的出发点首先在于确保朝廷及京畿要地的经济供给。对于清王朝而言,“国之大事,惟兵与漕”,兵乃维持国家政权的武器,而漕则为朝廷血脉,维系着统治秩序的正常运转,因而,漕粮能否完满运抵京师自来被当政者视为“大政”之一,并围绕此目的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建设。作为“天庾正供”,运贮京师之漕粮“向无擅动之例”,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部分漕粮经由皇帝许可被留在了本地或被调拨他处,此谓截拨。纵观清代,历位君主均不同程度地实施了漕粮的截拨,其数量之大、次数之多、受益地区之广,为历代罕有。漕粮的用途原本仅仅是供给皇室消费、百官俸禄及驻京兵饷,功能单一,但通过截拨这一形式,漕粮发挥了更多的作用,具有了更为广泛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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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5 16:55:16 | 只看该作者
截拨漕粮的社会功能

其一,赈灾救荒,以纾民困。被灾之后,地方荒歉,民间乏食,朝廷赈灾的方法多是蠲免赋税与给其粮种,但对灾难中的百姓而言,粮食尤为重要,故朝廷与地方“全以多筹米粮为要”。除地方仓储开仓放粮之外,截留漕粮亦是一种快速而有效的赈灾方法。昔贤曾有论曰:“目前救荒,简便应急,百方思之,莫如截留漕运之米为善”(《钦定康济录》)。清代灾害频仍,赈济所用钱粮多出自有漕各省,其中漕粮所占比例甚大。仅举二例明之。乾隆七年,江南徐、淮等处迭被水灾,黎民乏食,截江西、湖广漕粮7万石,散赈各处;乾隆二十年,淮、扬及苏州遇灾,截留湖广漕粮20万石运赴江苏,以备接济(《漕运则例纂》卷18)。此类举措在康雍乾时期屡见不鲜。在不影响京师之需的情况下截漕赈济,既示当朝者慈悲恤民之心,亦收安定社会、促进生产之效。

其二,平粜市价,调控市场。清代前期,在主要的产粮区与缺粮区之间已形成各级交易市场,通过市场流通实现粮食余缺的自我调剂和粮价的相对平稳,所谓粮多则贱,粮少则贵。但在一个未曾发育成熟的市场中,粮价不仅是经济好坏的直接反映,也受诸多社会与政治因素的影响,处置不当轻则致市场秩序混乱,重则激起民变,清代不少米潮事件即因此而起。通过常平仓对粮食及时的吞吐而平抑市价,是官方调控市场的惯常做法,然其实现的前提是“仓有积贮”,在仓储不敷所用的情况下,截留漕粮,平粜市价便成为解决问题的主要手段。清代多次实行截漕平粜,具有规模大、范围广的特点。如,雍正十三年闰四月,截留漕米20万石平粜(《雍正朱批谕旨》);乾隆二十四年五月,近京一带,雨泽愆期,粮价昂贵,截留漕粮20万石以资接济(《清高宗实录》卷586)。平粜的价格一般低于市价,实际所粜之费多报入各地仓库充为行政费用,或采米存贮以备动用,或运交户部,只有少部分仍拨归原地,作为漕运各项费用。

其三,截漕充仓,以备积贮。清代从中央至地方设立了规模不等、职能众多的仓储,如常平仓、义仓、社仓等,这些仓储在保证军需、供给俸禄、赈灾备荒、调剂市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仓储米谷主要依靠官方采买和民间筹措(如私人捐纳),从康熙时起实行截漕充仓,如康熙五十八年,截留江西、湖广漕米30万石存贮江苏、安徽地方仓内(《清圣祖实录》卷283)。乾隆以来,截漕补仓更为常见,天津北仓、德州、临清、济宁等水次仓,地方府州县仓,以及受灾严重和仓粮有大量消耗的地区,均根据需要不同程度地截留漕粮以充仓储。就充实仓储的方法而言,官方大规模采买易生弊端,“各处买采并举,每省莫不以数十百万计,交相争购于一时,必致米价昂贵,是地方未受平粜之利,先受目前米贵之累”,而截漕补仓可谓一举而得数善,“官仓盈而额数不缺,民食足而价不贵”(《皇朝经世文编》卷39)。

其四,充实军饷,以供驻军。满族人入主中原之后,除在京师及附近地区驻扎大量八旗、绿营兵外,还在全国各军事战略要地屯聚大量兵力,军饷所需甚众,加之战事频起,从清初的统一之战、“三藩”之乱、白莲教起义到嘉、道时期的太平天国运动,以及大大小小的民族斗争,皆需充足粮谷以为后盾。为了保障地方驻军的军糈食米以及战争的顺利进行,清廷常截留漕粮以补军饷之缺额。如黔省兵兴,需米甚多,朝廷计划将乾隆元年湖北、湖南征收应运的漕粮正米、耗米共2660余万石全数截留,俟黔省需用之时拨运;嘉庆八年,截留湖南漕粮8万石运赴陕西以充兵饷(《户部漕运全书》卷50),并截留湖广及江西漕粮,以供沧州驻防兵米(《户部漕运全书》卷69)。

不均衡的漕粮截拨

有清一代,漕粮截拨呈现出不均衡的特点。在时间上,康熙和雍正时期为起步阶段,此阶段漕粮截拨规模小、数量少;乾隆时期为高峰期,漕粮截拨规模大、频度高;道光、咸丰以后,截漕的次数与规模皆渐次减少。在空间上,有漕八省之中,截漕地区主要集中于江西与湖广,受益的省份大致有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贵州、河南、陕西、山西、山东、直隶等,其流向可分为:东向、北向、南向、西南向,以东流数量最多,概占其总额的四分之三。究其原因,概与漕运制度、京师仓储量、地方经济水平乃至吏治状况有密切关系。经济衰败、漕运制度废弛、吏治腐败之时,京师漕粮已捉襟见肘,更遑论截漕以为他用。

漕粮征派与解运自产生之时起,便蕴涵着制度性弊病,胥吏与劣绅侵漕蠹漕的恶行与漕运本身的高成本运行,成为历朝历代皆无法根治之痼疾,这使得最终背负这一负担的百姓苦不堪言,漕弊丛生下的地方社会潜藏着诸多的危机,抗漕、控漕、闹漕即是写照。漕粮截拨是朝廷应对地方危机的有效方法,它在不影响漕粮征收的前提下,以彰显皇恩的形式来兼济民生,达到稳定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制衡的目的。

清代“闹漕”屡见不鲜 冲击生产调谐社会关系

闹漕,包括漕控、个人日常反抗(即丑米挜交、逋欠、诡寄、包漕等)与集体公开闹漕。在清代漕粮征派中,“闹漕”现象屡见不鲜,是漕运这一国家事务影响地方社会秩序的具体体现。闹漕在冲击地方社会秩序与漕政的同时,又为地方社会秩序的重整提供了契机。闹漕对于地方社会的冲击主要在于影响地方政治秩序的变动,并导致生活秩序的紊乱。

闹漕对生产生活的冲击

闹漕即拒绝缴纳漕粮。不管是漕控、个人日常反抗还是集体公开闹漕,其直接结果均对本地漕粮征收情况造成一定障碍。而且闹漕中,往往出现“邻省效尤”与“各处民众观望”的现象,漕粮征收因此受阻。如咸丰四年,河南省辉县戴莹挟花户抗纳漕粮,此次闹漕并不严重,但却引起辉县接壤州县的效尤,最后酿成了“各署聚众抗漕”案件。此例并非个别现象,因为诸如“此处一动,邻境因之生心,此处甫平,彼处效尤又起”与“一邑滋事而各邑仿效”的征漕感受频见于清代官员文集。

清代漕粮征收与地方官考成直接关联,漕粮完不及额,地方官可能因此被罚俸、降职乃至革职。在清代漕案搜集整理过程中也发现,不管是何种形式的闹漕,案件背后通常伴随着地方官府权力阶层的人员调动。如湖南省醴陵县的匡光文漕控,导致了王述徽、金德荣、张孔言三任县令的不断离职与接任;湖北省崇阳县的钟九闹漕,导致折锦元、金云门、师长治几任县令频繁交接;江西省也曾因逋欠太严重而频繁调任地方官。地方官关系地方社会治理,频繁的调任自然影响了地方社会治理格局。以江西省为例,因逋欠积习难改,蔡士英曾一次性降调在任正官三十员,结果反倒滋长了地方胥吏的侵渔之风,钱粮征收与地方社会治理因此受到更严重冲击(详见蔡士英:《抚江集》,清顺治刻本)。

不管是漕控还是集体公开闹漕,在闹漕的过程中,绅民往往贻误生产,且须为此付出大量的财产,不少缙绅即因漕控拖累至倾家荡产。嘉、道之际,历时近四年的匡光文闹漕,让匡光文不仅付出了生命且倾尽了财产。在漕控成功后,新任县令还为了表示怜悯,将嘉庆七、八、九三年漕米奇零尾银二千余两赈济其家。(案件见民国《醴陵县志》之《人物传四·匡光文传》)

闹漕还影响了整个社区民众的生活秩序。《清稗类钞》记载了一起道光初年浙江省归安县的陆名扬闹漕,地方官为了追捕陆名扬,不断增兵前往归安县射村,导致民众不断外逃,因逃不及时或留守家中的村民遭遇更惨,妇女往往被弁兵淫掠,不少因此而死。另外,因有陆名扬本是吴姓子孙一说,地方官在遣兵七百名往挖名扬祖坟时,射村一带陆、吴两姓无主的坟墓均遭挖掘。此次闹漕严重干扰了归安县射村绅民的生活秩序。

正因为漕控与集体公开闹漕这两种闹漕形式扰乱了绅民正常的生活秩序,绅民往往需要为此付出更大代价,所以清代绅民抗纳漕粮时,更多选择逋欠、逃亡、诡寄与丑米挜交之类的闹漕方式。因为个人日常反抗的低姿态可避免公开反抗的集体风险。

双刃剑:对社会秩序的影响

然而,在重视闹漕对于地方社会冲击的同时,还必须关注闹漕另一个方面的作用,即为地方社会秩序重整与漕运制度的调整提供了契机,体现出了某种程度上的有益冲突功能。

闹漕之于制度调整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漕粮蠲免。漕粮作为维正之供,例不蠲免。然而,漕粮蠲免为何频见史册?闹漕与之关系甚密。从清代漕粮蠲免的名目上看,除了普蠲与恩蠲乃龙心大悦的客观效应外,荒蠲、灾蠲与民欠蠲多是因为民力难完,朝廷体恤民情的施恩举措。因为在百姓积欠极多、民众缴纳艰难的情况下,新征加上旧欠,百姓往往剜肉补疮。民力难完的情况下,只能进行各种形式的闹漕。为了体恤民情,清廷往往下诏蠲免,一则希望减轻民众负担,减少抗闹,二则希望民众因此感恩输纳。虽然蠲是为了更好的完,这一政策多少有点讽刺意味,但却是清代漕粮例不蠲免的成例下,屡有蠲免的主要原因。闹漕的频发是上传民情,促使清廷蠲免漕粮的重要动因。其二,本、折色改革。漕粮征收以本色为主,但本色征漕的制度缺陷往往加剧民累,激成民众闹漕。如本色征收时,民众为了交纳漕粮入仓,不仅费时守候,且往往还要受到官吏旗丁的刁难勒索。且一旦本邑缺粮,只能籴米上纳,籴米过程中自然又多了米商的盘剥,加剧了民累,于是民众不断闹漕。所以清代不少州县上疏改折,因为折色征收不仅可以杜绝绅民掺和丑米等个人日常闹漕,更可避免本色征漕给民众带来的诸多不便(如运漕路途遥远、交仓守候、旗丁勒索等等)。而一旦折价与米价出现矛盾,官吏利用在折价确定上的主动权侵蚀漕利时,民众闹漕又不断出现,于是改折为本的改革呼声又因此高涨。有清一代,漕粮征收时的本、折之争是清廷面对闹漕不断进行制度调整的结果。

闹漕还不断地调谐社会群体之间的关系。私利追求是闹漕的主要动因,刁监劣绅包漕渔利,地方豪强侵漕渔利,一般民众则反抗浮收勒索,维护一己之利,因此闹漕是官、绅、民之间利益冲突的结果。但在清代漕案搜集整理过程中,我们发现各个阶层之间的斗争并不坚决,联盟也并不稳固。缙绅为了私利,可与地方官勾结,共同鱼肉百姓;亦可与百姓结成联盟,共同抗击官府。地方官亦是如此。也就是说,三方均可能根据自己的私利追求,因形势改变自己的行为与策略,选择不同的同盟关系。在这种周旋中,群体之间的关系不至于太过于绝对,群体之间的冲突自然不会太激烈,其结果往往有益于群体关系的协调与整合,从而重整地方社会秩序。所以,清代漕粮征派领域官、绅、民之间虽然关系变动频繁,整个社会结构却不至于有太大变化。

以往学界通常将闹漕作为抗粮的一部分研究,鲜有涉及闹漕与地方社会秩序的关系。即便稍有论述,亦认为其作为一种群发性事件,冲击了地方社会秩序。在此,我们认为,辩证看待闹漕的社会功能,能更好地理解清代漕粮征派与地方社会秩序的关系。

作为一种社会动乱,闹漕对社会的破坏显而易见。但有必要指出的是,“对社会的破坏”并不等于“对社会秩序的影响”——前者更多的是从直接结果而言,如人员伤亡、设施破坏等等;而后者则更多的是强调所引发的政策变化,以及社会政治、经济生活格局的变动。由此而言,闹漕在冲击地方社会秩序的同时,亦宣泄了社会群体的不满情绪,并为社会秩序重新调整提供了一个有利契机,缓和了矛盾,体现出了有益冲突的功能。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闹漕在清代地方社会都体现这种功能。闹漕对地方社会秩序破坏也是显而易见的,其程度取决于冲突的起因、闹漕的规模、闹漕中利益关系的调整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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