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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岗位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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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4 11:05: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老婆岗位制度规范》  

(转帖)

(2006-8-11 15:22)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转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06年]第88号文件》                 的通知                    

       老婆岗位制度规范            

       京民转发字(2006)第360号

     为了更好的继承与发展中华民族的古老文化,严肃广大人民群众的家庭纪律,重新维护家庭的正常秩序,规范老婆的家庭生活,特制定本《制度》。
具体内容试行如下:   
一、 要热爱老公,坚决拥护老公,绝对服从老公的领导。     
二、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早上6点钟起床,做早饭(餐标5元/人),严禁延误、偷懒、偷吃和克扣伙食费;晚上11时30分以后睡觉,睡前的面部清理时间不得超过3分钟,并自觉为老公打洗脚水或帮老公和孩子洗澡搓背,严禁迟到、早退和降低服务标准;节假日不休息。   
三、 老婆要经常参加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厨艺(最少能熟练掌握三种菜系)、家政(5星酒店标准)、及祖国传统医学中的推拿等技术(不含蒙古大夫)。     
四、 老婆要时刻注意仪容、仪表,严禁在家中蓬头垢面、衣冠不整(不含性感服饰);在户外严禁穿着奇装异服以及举止妖艳,要作到“入得厨房,出得厅堂”。     
五、 每月工资、奖金及其所有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老公,不得抗缴,不得遗漏,严禁私设个人小金库;每天化妆费用不得超过10元人民币,由老公按日划拨(节假日不含),不得以任何理由透支、预支,老公对此项开支有知情权和审计权;家庭其他支出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所有财务支出由老公统一签批。若有违反,可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或合并处以扣制装费、化妆费、分居一个月直至解除其老婆之职务的处分。   
六、 负责孩子放学上学的接送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节假日要严格落实“假日值班”责任制,即安排家宴(十菜一汤,风味餐)陪孩子上游乐场(不得伺机与其他男家长聊天)、陪婆婆聊天(不得打盹或看电视)。若有违反,可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或合并处以训斥(记过)、扣化妆费、扣制装费或罚没化妆品的处分。   
七、 老婆对家里的卫生工作负有全部责任。卫生检查以《ISO-9002》五星酒店标准验收,对不达标的情况发现问题当场处罚,可分别或合并处以扣制装费、化妆费、就地清洁三遍的处罚。   
八、 除节假日不得看电视,严禁抢老公、孩子的遥控器,严禁喧哗,严禁看连续剧以及任何老公不爱看的节目。若有违反,可分别或合并处以罚拖地板三次,取消一个月看电视资格的处罚。   
九、 注视男性(3岁-80岁)的目光每次不得超时三秒钟(含),对同一位男性的注视当日累计不得超过三次(含);严禁与旧情人通电话、写信、见面、上网等一切联系;严禁在男士(3岁—80岁)面前逗笑、卖乖;严禁和男士单独相处。若有违反,视情节严重程度,由老公根据专项整顿的精神,从严、从快进行严厉打击,任何人、任何形式的说情、包庇都将按妨碍司法公正论处。   
十、 严禁接触黄、赌、毒;严禁抽烟、喝酒、交往八卦女友,以及一切老公反对的嗜好。已经发现立即开除婚籍,同时老公拥有对进行教唆的“八婆”进行起诉的权利。   
十一、 老婆对相同事物的陈述不得超过3次(含),每次陈述不得超过3分钟(含),音量不得超过20分贝(含)。   
十二、 老婆要加强精神文明的建设,杜绝浪费及物质上的攀比(吃了好的再买减肥药、珠宝首饰),提高自身修养树立在家庭比贡献、比家政、比厨艺的良好风气。     
十三、 在家庭任何问题的任何方面,必须以服从“一个上级”为原则(即绝对服从老公的决定)。   
十四、 老婆的零用、制装、化妆等费用,按绩效工资形式按月发放,考评分厨艺、卫生、顺从、仪容、工作态度五个方面进行,每项20分满分100分;先进行自我考评,最终考评由老公负责。   
十五、 老婆考评达到90分 可按老公工资的5%领取绩效工资;85分按4%;80分按3%,80分以下不达标无绩效工资,连续半年不达标者自动解除婚籍。连续两年考评达到90分以上者可获得“好糠之妻”的荣誉称号,绩效增加1%最终增加到10%,同时可享受2天的有薪假期,假期不可累积当年有效。   
十六、 严守家庭机密,保证本《制度》的基本内容不外泄。   
十七、 本《制度》由老公负责监督执行,并保留最终解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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