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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离婚后怎样收回女儿的"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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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9 10:0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9年05月29日
     问:大约一年前,我和日本妻子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那个时候,妻子说她无论如何都舍不得与9岁的女儿分开。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我让妻子把女儿带走了,她也因此成为了女儿的“亲权者”。但是,我后来听说,妻子和我离婚以后,总是和一些男人鬼混,整天没完没了地把不同的男人往家里带,搞得我女儿的情绪非常不稳定起来。为了女儿的将来,我想从妻子那里把“亲权”要回来,把女儿也带回来。我能够这样办吗?

  答:在日本,对于未成年的孩子,夫妇是要共同行使“亲权”的。但是,按照日本《民法》第819条的规定,在夫妇离婚的时候,对于未成年的孩子,必须明确定下来夫妇哪一方作为“亲权者”。当然,即使是获得了“亲权”的人,由于一些事情的发生,作出了不利于孩子成长的事情,他(她)的“亲权”也是可以丧失的。这在日本《民法》第819条第6款中有明确的规定。

  在日本,所谓的“亲权”,就是对未成年的孩子给予哺育、监护、教育的权利,具体说来包括:监护教育权、居所指定权、惩戒权、职业许可权、财产管理权等等。其实,比起这些权利来,更多的是要对孩子付出养育的义务。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样的“亲权”实际上是给孩子提供利益和福祉的。因此,如果要变更“亲权者”的话,您首先要得到孩子的必要认可。您最好找机会先与女儿谈一谈。

  至于手续,如果您确定要把“亲权”从女儿母亲的手中转移到自己的手中,那就要办理“亲权的变更”手续。通常来讲,办理“亲权的变更”手续的时候,要通过家庭法院的调停或者裁判后才能获得。

  家庭法院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同意“亲权的变更”呢?比如说,“亲权者”突然失踪了、“亲权者”实际上没有养育孩子、“亲权者”不认为自己有养育孩子的义务、“亲权者”总是对孩子实施暴力、“亲权者”自己品行不端、养育孩子的环境恶劣、“亲权者”滥用亲权等等。遇到这些事情,就可以提出“亲权的变更”要求。

  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家庭的事情都是比较复杂的,家庭法院会在听取各方申述后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综合判断的。调停不成功后,他们才会做出裁决。

  您认为女儿的母亲现在行为不端,造成孩子情绪不稳定,已经不适应再担任“亲权者”了。如果真的是这样,您可以到家庭法院去申请变更“亲权者”。当然,如果孩子的母亲强烈反对,家庭法院又调解不成功的话,那就只好进行裁决了。

  如果您的“亲权”变更申请获得家庭法院的认可,您要从“调停日”或者“判决日”开始的十天以内,把自己的户籍誊本准备好,然后提交给当地市政府的户籍科。还有,您成为“亲权者”后,就有义务对孩子只实施监护教育,就可以立即把女儿带走。但是,如果您的环境也不适合于女儿成长的话,按照日本《民法》第842条的规定,还可以寻找另外的委托人负责女儿的监护教育的。这一点,您也不应该忽视。(来源:日本新华侨报;作者:章晓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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